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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經常被領導批評,而且還被停過職,於是心存怨恨,併在領導及工友喝的酒里放室內設計入了劇毒農藥呋喃丹,最終導致5人中毒。這一報複工友的投毒事件,發生在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湯溝酒廠)。
  2013年11月20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3月1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洗碗機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3年4月20日上午,湯溝酒廠中試車間十七組組長湯某等5人因飲用被投毒的枸杞散酒,出化療副作用現中毒癥狀,頭昏、噁心並陷入昏迷,後經醫院搶救脫險。事發當天下午,犯罪嫌疑人、湯溝酒廠中試車間十七組工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連雲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二手餐飲設備公(化)鑒(毒物)字【2013】0547號《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顯示,在送檢的被害人湯某等5人的嘔吐物和靜脈血中、喝剩下的酒中、吃剩下的海帶絲中,嫌疑人王某的指甲及手部擦拭物中、自行車車把擦拭物中以及三件衣服口袋擦拭物中,均檢出劇毒農藥呋喃丹成分。2013年10月8日,王某被灌南縣檢察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湯溝酒廠中試車間十七組工人。2013年4月19日上午,王某為報複他人,從家中攜帶劇毒農藥呋喃丹至公司十七組車間休息室,趁人不備,將農藥投放於供工友們飲用的枸杞散酒中。次日10時許,工友湯某等5人飲褐藻糖膠哪裡買用該酒後中毒,後經灌南縣人民醫院搶救脫險,花去醫療費共計35萬餘元。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人王某原供述和辯解筆錄證明其在酒廠工作,因為工作慢,常遭到被害人湯某批評,還被停過職,氣都憋在肚子里。案發前幾天,又被湯某批評,越想越氣,就想到用家裡的呋喃丹報複湯某。
  2013年4月19日早上班前,其從鍋屋取了些呋喃丹,裝入小塑料瓶,又加水搖勻放到上衣口袋,接著就騎自行車上班。上午11時左右,趁人不備將瓶內藥品倒入裝枸杞酒的塑料瓶中,後將該小瓶丟到屋外窗戶下的下水道里了。為達到不在現場和避免喝毒酒,就趁家裡有事,與工友李某調了班。
  而未出庭被害人湯某的陳述筆錄證明其是酒廠中試車間十七組組長,該組共有被告人王某等成員6人,其因工作原因曾兩次批評過被告人王某,還停過王某一天職,案發前不久又批評過一次。2013年4月20日,應是成員李某休息,被告人王某與其調休了。吃飯時,除一名成員在崗外,其他5人均在休息室喝了點枸杞酒,開始感覺不對勁,隨後就出現頭昏、噁心並陷入昏迷。
  2014年3月1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上訴人王某堅稱自己是被他人栽贓陷害,從未投毒謀害工友,其辯護人則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上訴人王某無罪。而二審檢方認為,一審判決事實確鑿、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建議維持原判。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原標題:江蘇湯溝兩相和酒廠工人為報複車間組長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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